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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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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8日 16时25分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惠中法民一终字第***

   

上诉人原告***,男,汉族,19661110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河坑路****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被告********国际电工公司(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简称国际电工公司)成立于19971223日,原告于l998824日进入国际电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从200311日起止200412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41210日,**楼宇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简称楼宇科技公司)从国际电工公司分立成立,原告选择在楼宇科技公司工作,200684日,楼宇科技公司经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楼宇科技公司,原告继续在***楼宇科技公司工作,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告在楼宇科技公司和***楼宇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对讲项目、可视对讲研发工作,工程师职务,每月工资为4300元,20057月份调整为4550元,同年l2月开始享受主任级工程师待遇,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315日,原告与楼宇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原告的工龄问题。20061211日,***楼宇科技公司作出《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原告,要求原告在1218日之前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答复, 1214日原告书面回复***楼宇科技公司,要求以现在的电工电子开发部一组主任岗位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18日,原告提出《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确认其从楼宇科技公司到***国际电工公司的连续工龄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当月l2日,被告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确认原告的工龄从1998824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没有签字。200767日,原告向鲁斌先生提出要求按裁员处理。720日,原告从***楼宇科技公司转入被告处从事电子开发部设计一组工程师工作岗位,每月工资4740元,继续享受主任级工程师待遇。86日,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批复,同意***国际电工公司吸收合并***楼宇科技公司。l210日,被告书面告知并送达原告劳动合同文本,要求签订2007121日起至20081130日止的劳动合同,次日,原告书面告知被告,要求按《劳动法》进行处理,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不一致未签订;1224日,被告作出《2007年度员工考评通知》,原告未参加年度考评;1225日,被告再次书面告知原告,按照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资报酬以《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送达于原告,原告以事实不符,不能认同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同日,原告作出书面回复,要求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为高级工程师,要求按照物价上涨指数补发其工资;1226日,被告作出回复,告知原告在1227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原告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期间原告请假2天;1227日,原告作出回复,要求继续协商;1228日,被告以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原告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视作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200812日,被告作出《2007年年终双薪及年终奖发放规定》,原告于200814日办理工作移交、工资结算手续,被告同时支付原告年终双薪4030元,双方无异议。

另查:考勤记录、工资表及费用报销凭证显示,原告为电子开发部工程师,享受主任级工程师待遇。2008117日,原告向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321日,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州劳仲裁案字(2008290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工资结算单、《员工离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回复函(3)、《有关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2)、《劳动合同补充条款》(2)、《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件》、关于公司合并相关事宜的解释、《有关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2)、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劳动合同补充条款》(2) *****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广东省劳动合同》、《关于公司1225日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的回复》、回复函(2)、《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员工离职通知书》、请假申请、《2007年度员工考评通知》、《2007年年终双薪级年终奖发放规定》以及庭审笔录为据。

    原审判决认为: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应确认原告的连续工龄从l998824日起至2007l228日止;原告符合被告《2007年度员工考评通知》的条件,被告应按照《2007年年终双薪及年终奖发放规定》支付原告年终奖金,根据《2007年年终双薪及年终奖发放规定》的补充说明:个人年终奖基数=员工12月份定级工资×2×2007年实际出勤月份÷12,原告的定级工资为4740元,实际出勤月份12个月,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年终奖金为9480元(4740×2×12÷12),原告对该项请求合理部份,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没有参加考评,被告拒绝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也不成立,故原告请求25%的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原告在本企业工龄不满l0年,可享受7天年休假,原告在2007年度己休了4天年休假。从被告内部管理的程序分析,休年假应由劳动者提出申请,因原告未提出申请要求休剩余年假,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天年休假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庭审调查和双方所举的证据分析,原告在楼宇科技公司和***楼宇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对讲项目、可视对讲研发工作,工程师职务,每月工资为4300元,20057月份调整为4550元,同年l2月开始享受主任级工程师待遇。2007720日,原告从***楼宇科技公司转入被告处从事电子开发部设计一组工程师工作岗位,每月工资4740元,继续享受主任级工程师待遇,双方事实上履行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视作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告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原告认为其为电子开发部设计一组主任职务的岗位,是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而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填写的职务岗位是工程师,是从事技术岗位的职务。原告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妥,本案中,没有证据可证明原告是电子开发部设计一组主任职务。从原告送达给被告的《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关于劳动合同的签定》以及给总经理鲁斌先生的信等显示,原告由于多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首先要求被告确认其劳动工龄,然后以职务岗位、待遇等达不成协议为由,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经济补偿金为目的。依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原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由于原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大部份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其要求全部仲裁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07年年终奖金人民币9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元。

    上诉人***上诉称,

    被上诉人********国际电工公司(惠州)有限公司答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二审审理查明: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受理费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郭志文

邓耀辉

王瑞南

○○八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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