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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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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21时48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审判实践,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是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就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一)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二)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参加诉讼而作出生效判决的;

(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 申请超过期限的;

(三) 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第四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理的;

(七)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本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九)本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六、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三)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八、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九、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只能向本院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十、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本院审查受理案件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十一、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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