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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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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22时10分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诉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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