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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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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1日 23时20分

 

    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同的主体最少是两方当事人。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对两个“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甚至经常混淆。

务实中的签约主体一般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理人无权代理

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很多企业要签约时只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对代理权限往往就会忽略或不重视,结果是当被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拒绝履行合同时才后悔不迭。

无论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还是超越代理权限都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引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防范: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

二、代表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代表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

一般情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当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处于可能被认定无效。

2)员工代表人

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

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

防范:审查公司章程,授权书。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买卖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签订。笔者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纠纷发生之时无据可依。

买卖合同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二)交易标的;(三)交易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下面笔者针对以上合同内容稍作分析与提示: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实,合同当事人一定要有签约的权限。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当事人是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法院一旦无法送达,则可能有被驳回的法律风险。另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簦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

2、交易标的要具体。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要明确,多或少的情况如何处理。在买卖合同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歧义,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标的物超出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的情况作一明确处理约定。

4、质量要有标准。合同签订时双方一定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能样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对于种类物也要有级别或时限等标准。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有的买卖合同只约定付款或报酬的金额,没有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从而支付方为无限期不支付或无法支付找到借口。是用现金支付还是转帐支付,在何时支付,合同中应作明确约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地点与方式一样也要将其明确化,具体化。

7、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笼统,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质量不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

另外合同中还应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在此还应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合同履约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

 

这里的讲的合同主体作狭义解释即履约主体,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但要审查签约主体,更要对履约主体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调查,因为这关系到以后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果一个合同经多个回合的谈判后签订并生效,但却因履约主体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那岂不是白忙活一场,浪费人力物力不说,更浪费了时间,错过了商机。

作为企业,在签约前一定要对履约主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质的调查,要防患于未然,防止合同欺诈。

一般来说,履约主体的风险有如下几种:

1、  履约主体虚假

这种企业一般是我们所讲的“皮包公司”、“皮包商”,这种企业不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更不从事产品生产,企业资产很少或不实。他们往往租用高档写字楼,冒充海外机构的经理、董事长等等,以做大生意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收取大额订金后一走了之,或先支付小部分订金,收货后便从人间蒸发。

2、  履约主体履约不能

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考虑到如果自己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时的退路,他们一般的

做法是让一个没有实力的子公司来签订合同,由自己实际履行。一旦发生违约导致巨额赔偿时他们则彻底放弃子公司,让子公司破产。对于他们来说由于早有准备损失肯定是小的,而对于对方来说,即使得到了赔偿,付出的精力、财力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3、  履约主体不适格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小轿车的销售、建筑、医药等行业都要有一定的资质。如果合同标的涉及特殊行业,如果履约主体没有或超越经营范围,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归于无效,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

1、  审查履约主体的基本情况,如是企业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或找律师去工商部门调取工商档案。

2、  调查履约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商业信誉。

3、进行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作者:刘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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