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律 师 网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说法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 

周 富 廷 律 师

手机:18688319936

传真:0752-2671199

QQ:43737122

邮箱:43737122@qq.com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富力丽港中心公寓一座27层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律师说法  

关于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18时52分

  一、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通常的做法是双方约定每个月的某个固定时间支付,或者专门设立一个抚养费帐户每个月定期存入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是否能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根据支付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决定。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支付方不愿意一次性给付,则法院判令其一次性给付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涉外、涉侨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抚养方居住在我国境内而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审判实践中,对抚养费一般都作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避免日后执行的困难。

      另外,离婚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按季度给付、按收入情况给付等等。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 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Copyright © 2009--2019  惠州律师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23732号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