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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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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3日 10时25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书写借条中,经常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写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有人觉得要写,有人觉得没有必要。那么,到底要不要在借条中写明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呢?这个要从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首先,我们先看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在于月利率低于2分时具有意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等于或高于2分时,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已经没有意义,法律也不予保护。

故此,当双方约定的月利率等于或高于2分时,借条可以不写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当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低于2分时,借条应当写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以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制约违约责任人。

借条中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怎样书写呢?通常的写法可以是:“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  %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交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费用中的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关于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与“其他费用”,将另行进行论述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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