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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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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是否应约定律师费等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年3月31日 21时50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书写借条中,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写明律师费等费用如何承担。有人觉得要写,有人觉得没有必要。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写呢?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就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月利为2分,又再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并没有意义,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

    但是,律师费和上述规定的“其他费用”并不相同,律师费并不包括在“其他费用”之中。“其他费用”一般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一言概之,“其他费用”是借款成本费用,而律师费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两者并不相同。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月利2分,又再约定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只要不违反有关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法院同样予以支持保护。在借条中约定律师费承担,有利于减少维权成本,尽可能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约定费用通常写法,可以是“”出借人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交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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