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欺诈之二:借款人故意写错出借人名字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0日 16时39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民间借贷是比较简单的。但是遇到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也可能是有陷阱的。无论是对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需要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下面我们谈谈借款人故意写错出借人名字,有意进行欺诈的情形。
曾经有一个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写借条时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张宗祥找到二人要求还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并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由上述案例可知,民间借贷的主体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借贷的主体出错,双方就可能因此发生争议,进行引发权利人败诉的风险。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但由此带来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往往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我们在从事民间借贷时,书写借条时务必留意核对双方的名字情况,是不是准确无误。不写曾用名,更不能以绰号替代,要以身份证原件核对的姓名为准,必要时填写身份证号,并保证所写身份证号准确。此外,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或微信或支付宝等具有转账记录的方式支付出借款,避免以后借款人不认账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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