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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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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欺诈之三:借款人不当面写借条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7日 23时50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在借款时由于一时没有纸和笔,难免会出现借款人不是在出借人的面前书写借条,或者不是当着出借人的面进行签名,由此可能产生借条并非借款人书写或者签名不是借款人所签。如果借款人不是当面写借条,并且另外由他人签名。这种行为无疑就是借款欺诈。借款人在借款时已具有侵吞借款额故意,已有意作假,提前准备进行欺诈。借款人往往会不留痕迹,不留其他证据。据此,如果出借人仅凭上述情况的借条去法院打官司,无疑会引发败诉的风险,即使胜诉也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某甲向某乙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某甲在写借条时以寻找纸和笔为由离开现场,返回后将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某乙,某乙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借款一万元现金交给某甲。借款到期,某甲一直没有归还,于是某乙向某甲索款,可某甲就是不认账。某乙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某甲所写。几经周转后,经法院查证,某甲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由上述案例可知,如借款人不当面写借条,虽然不一定会找人带写代签借条,但具有代写代签借条的可能,不可不防。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务必要求借款人当面出具借条并签名。在支付出借款时,出借人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其他具有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转账,避免以后催收还款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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