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欺诈之五:“借到”与“借给”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日 19时1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古语有云,一字千金。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在书写借条时,也可能存在一字千金的情况。这的确需要引起大家的 警惕!
本律师就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例:借款人书写了一份借条,写明是某甲借某乙人民币六万元。由该借条来看,到底是某甲“借到”某乙六万元,还是某甲“借给”某乙六万元呢?如果单单只是从这句话来区分是难以区分识别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不偿还,以后往往容易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由此,可能给出借人带来较大的诉讼风险。
当然,根据书写借条习惯,按照经验法则,借条应该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证。也就是说,借条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由借款人签名。在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借款人再将借条交给出借人的。由此进行一般推理可知,借条的落款人往往是借款人,而持有借条一方则往往为出借人。故意写错、有意混淆,弯曲借条表达内容等事实,企图浑水摸鱼的做法,一般会难以得逞。
但是,既然有上述情况发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不得不防。在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务必要求借款人把文字表达清楚,到底是谁向谁借款,不能横生枝节,另有歧义。此外,出借人在支付出借款时,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其他具有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转账,并且最好能在借条借款发生之日进行转账,或者在借条中写明是哪年哪月哪日借到款项及通过何种方式支付等,避免以后催收还款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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