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欺诈之八:自书事后改写借款金额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2日 17时58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由于现在电脑和打印机的普及,借条大多数都是打印的。但也有自书的,或者打印好借条内容,将借款人名字和借款金额空着的。这种自书或半自书借条,如果稍有不慎,也可能招致欺诈,被一些别也有许多的人加以利用。从而,给借款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有这样的案例:甲向乙借款20000元,乙自行将借条写好,甲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后乙持甲所签名借条起诉甲归还借款120000元。甲真是哑巴吃黄连,难以言辩。后查明,乙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位,在甲签名之后偷偷在后面加了“1”。
上述案例是非常值得警醒的。这种自书或半自书借条,比较容易篡改。而我国文字博大精深,各种意义表达各有不同,一个字一个符号的修改都可能带来不同理解,产生不同的意义。民间就流传有野史,关于康熙“传位十四皇子”,后被篡改成“传位于四皇子”。将
“十”改为“于”,可谓是一字改动得了江山。
故此,我们务必警惕这种自书或半自书借条,不能留有可以改动产生不利的可能。对于借款金额,大小写结合,除了阿拉伯数字书写外,最好再填大写,避免借款金额被篡改。对于文字,避免使用歧义文字或词句。借条能够打印,建议还是尽量打印。另外,借条一般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才出具给出借人的,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的。如果有出借人书写的,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更为值得留意和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