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欺诈之十:借条不写利息
发布时间:2019年8月12日 18时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民间借贷中,之所以借条不写利息,多数情况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借贷双方关系比较熟,确实说好不用支付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担心被说是高利贷;三是借款人承诺了利息,仅仅只是口头上,故意在借条上不写利息。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有的出借人没有注意到没写利息,有的注意到了,但借款人有意敷衍,最后不了了之还是没有写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借条没有写利息的,以后发生纠纷去法院诉讼,请求支付利息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故此,如果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了利息的,务必在借款合同中或借条写明,并且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否则仅凭口头承诺,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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