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欺诈之十一:利用歧义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7日 21时12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我们国家的语言文字比较复杂多变,容易产生歧义。在民间借贷中,书写借条等文书时,也是应该需要注意和警惕的。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乙出具了借条一份。一年后甲仅仅归还5000元,要求乙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乙出具借条一份,写明:“甲借乙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由此,现在的情况到底是甲已经归还了5000元、还欠95000元?还是甲尚欠乙5000元没有归还?
倘若因此发生争议,到法院去打官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 “谁主张,谁举证” 规定,很大可能法院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乙。如乙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甲仍欠其95000元,其权利将不会得到保护。故此,在书写借条等法律文书时,务必留意文字是否存在歧义,不能草草了之,疏忽大意。否则引发诉讼纠纷,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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