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写出借人姓名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4日 22时2分 惠州律师网 原创
民间借贷的实践中,有些借条并没有写出借人的姓名。其中缘由,或是借款人自己书写借条时没有写明,或是出借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意空着不写等等。对于不写出借人姓名的借条,有人认为有效,也有人认为无效,务必应填写出借人姓名才有效。但是,上述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借条有没有效,并不完全取决于借条本身,借条只是债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借条之生效,取决于借款之交付。如何出借人可以证实其已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即使借条没有书写出借人的姓名。但是,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其已经已经交付出借款的,即使书写了出借人的姓名的等,也可能并不生效。支付借款是出借人的义务,也是借条有没有效、生不生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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