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22时56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两大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证明款项为借款,即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二是举证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
对于借贷关系的举证,往往有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为证足以认定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是欠条、收据等,则无法认定为借贷关系。此外,没有任何书面凭据。由此,可以提供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等加以证明属于借贷关系。
对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举证,现金交付的,如果数额不大且借条已明确写明已经借到现金的,实践中法院也予以认可。但现金交付且数额大的,往往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人证、取款记录、有关收入证明等等。对于银行转账、提供银行流水单,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
就目前来说,对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法院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出借人一般要提供与其借款能力相关的证明或说明,并说清或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
综上,应该严格把握好出借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明白出借人的举证责任之所在,才能更好的避免诉讼风险,获得法院的支持,胜利完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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