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5日 22时2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新规定的施行,明确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避免了因为婚姻而背负债务地雷。为此,笔者经过分析,对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归纳总结如下:
一、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夫妻双方在有关的债权债务法律文书中,共同签字举债所发生的债务。如在借条上共同签字。
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表示,追认为共同债务,愿意一起偿还。
三、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可以归纳为:吃、穿、家具家电、医疗、交通、娱乐、住、商品。
四、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这类债务一般属于大额债务。对于这类债务,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从而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