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字没有表明担保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2日 11时48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经济交往的社会实践中,有些行为人不一定是其中的当事人,而是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在借条、欠条、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收据等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对于其签名的行为,是否构成担保、是否应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
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的,一般来说,有双方的当事人及其授权签字的人,有签署法律文书的见证人、也有担保人等。由此,对于非当事人一方的签名,其有可能是见证人或者担保人。对于见证人而言,由于其只是以公民的身份作为见证人进行见证,也就是属于证人的身份,故此一般不对发生的法律文书行为本身承担法律责任,也就不承担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对于保证人而言,其签名行为,本身就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此,表明保证人身份的签名,具备保证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来说依法应承担保证的担保责任。
但是,仅仅只是签名,并没有表明是担保的,就不能判定该签名的人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等身份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签名之人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就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签名之人仅仅只是签名,并没有标明是担保,故此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显然难以成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仅仅只是签名,没有证据证明或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的,签名之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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