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复工、开学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0日 16时23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当下正处于新冠状病毒爆发流行期间,需要我们举国上下同心同力、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打赢抗疫战争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各省市对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均作了具体规定并及时进行了公布。如果擅自复工、开学,必然影响防疫、抗疫顺利进行,甚至造成疫情扩散,也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受到有关法律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擅自复工、开学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擅自复工、开学,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疫情传播扩散给其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人(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负责人等)应依法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等。对于行政责任而言,一般是指对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人实施治安拘留。目前,已经有发生有类似案例,某企业擅自复工的,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此外,擅自复工、开学造成疫情扩散带来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此,有关公司企业、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在复工、开学之前,务必留意当地政府的有关通知和应对措施,配合政府做好有关登记报备等工作,既要尽量恢复有关经济生产和教育工作,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好这场防疫抗疫、保经济促生产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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