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该怎样发放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3日 11时38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当前阶段,新冠状病毒的疫情还在延续。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全国正在齐心合力抗击疫情。为此,有些企业至今没有复工,劳动者还处于休假状态。一方面,企业面临资金生存的压力;另外一方面,劳动者未返工,也担心工资的发放问题。那么,疫情期间工资到底该怎么发放,才能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保障劳资双方共同面临的生存生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目前新冠状病毒疫情延续期间,企业未能复工生产,劳动者未能返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有关工资发放等事项如下:
第一、企业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不能因为疫情,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需解除劳动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解除。
第二、疫情期间未复工在一个月内的,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三、疫情期间未复工超过一个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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