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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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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带口罩可能面临拘留处罚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7日 11时37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目前,我国新冠状病毒疫情还在延续。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全国人民正在合力抗击疫情。新冠状病毒肺炎传播已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传播扩散的风险依然存在,时刻不能放松警惕。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决定在我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以对其实施拘留处罚。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211日发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对于“公共场所”的认定,根据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公告》,其实施范围如下:“(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五)商场(店)、书店;(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也就是说,在上述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能会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当然,在目前情况下,我们需要注意到,当前口罩仍然比较紧缺,普通民众可能一时无法购买到口罩。如果一律实施拘留处罚,打击面会扩大,也不合情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先行劝阻,经劝阻或提供口罩后仍然拒不执行的,才对其实施拘留处罚。这样进行处置,既考虑到当前口罩物资一时紧缺的情况,又能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做好防疫防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出行和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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