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律 师 网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说法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 

周 富 廷 律 师

手机:18688319936

传真:0752-2671199

QQ:43737122

邮箱:43737122@qq.com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富力丽港中心公寓一座27层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律师说法  

疫情期间乱吐口水可能会被拘留


发布时间:2020年2月20日 12时20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目前,我国还处于新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时期,形势还比较严峻,丝毫不能放松警惕。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讲文明,不随地吐痰,本来就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应有的道德义务,更何况现在是疫情期间。根据国家卫建委等有关专家发布声称,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的传播途径还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乱吐口水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造成他人感染,伤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人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吐口水可能会造成新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扰乱当地的公共秩序,危害当地的公共安全,依法可以对其进行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久前,海南东方市有一个新冠肺炎患者,因其先前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且在院治疗期间乱吐口水,造成多人隔离观察和2名医护人员感染。其在治愈出院后,立即就被公安机关带走。

新冠病毒传染性很强,吐口水是十分禁忌行为。故此,倡议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应讲文明,不随地吐痰。在这非常时期,更应该配合我国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的防范防护工作。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Copyright © 2009--2019  惠州律师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23732号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