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律 师 网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说法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 

周 富 廷 律 师

手机:18688319936

传真:0752-2671199

QQ:43737122

邮箱:43737122@qq.com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富力丽港中心公寓一座27层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律师说法  

非法泄露新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人员等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年2月25日 21时55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人员因为接触过确诊病例或有其他疑似症状的,暂时被进行了隔离。有关被隔离人员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传播。法律不仅保护没有隔离人员的个人信息,也保护被隔离人员的个人信息。对故意泄露新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故意泄露新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娥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可能会被治安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信息、资料范围一般包括新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密切接触者的身份证号、具体身份地址、出生年月日以及就医检查、治疗的等有关资料。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公布确诊病例或疑似人员的有关地址、接触史,有利于加强疫情防范。故此,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人员的,在不公开其姓名的前提下适当公开其所在的小区名称和所在的单元及楼层,既有利于疫情的防范防护,又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




 

 

 

 

 

 

 

 

 

 

 

 

Copyright © 2009--2019  惠州律师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23732号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