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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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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隔离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发布时间:2020年3月3日 10时38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坚决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做好疫情防护防范工作,全体中国人民众志成城,合力抗击疫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隔离等防范措施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02021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防疫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助强制执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处罚,可处1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特殊时期,我们更应该团结一致,合力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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