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9日 17时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由于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经历了一个从停工到复工的过程。那么,企业停工期间,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工资。但是,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却存在不同认识。那么,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到底如何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呢?具体是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因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30日的,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计算的期限长短限定为最长30天。但是,对于计算起点如何界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计算的截止时间也并不不明确,只是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的观点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故计算的起算点为发生疫情当月的1月1日为起算点,即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者有的理解为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有的的观点则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单位实际月结工资”的时间段。疫情发生的时间属于哪个时间段就归入该时间段进行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比如,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发放工资,则在1月23日因疫情发生停工停产时,则属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的结算工资时间段,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2月14日为止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有的观点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
本人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更符合法律的本意。“工资支付周期”不能等同于“计薪周期”。 计薪周期是用人单位计算工资的起止时间。而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理解为日薪、周薪、月薪。但这种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也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的支付周期。通常用人单位支付周期为当月10日前后甚至月底发放上月的工资,工资发放之日起间隔一个月则为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此外,发生停工、停产的事件,从事件发生之日进行计算,更加符合常理。
2020年1月23日,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东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为除夕,我国农历年春节从该日起开始放假,此后国务院决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也即2020年2月3日开始正式上班。但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从2020年2月3日之日起开始停工停产。
综上,我个人观点认为,因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计算应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