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房东是否应减租
发布时间:2020年5月9日 17时27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由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给房屋租赁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尤其是对一些商铺、厂房的租赁,影响更大。疫情期间,有房东主动提出减免房租,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义举,应该予以提倡。但是对于减租或免租,是不是强制的、必须的?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东有按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无论是出租方是承租方,都应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房东而言,交付房屋符合约定的,就完成了交付义务,不因疫情影响到房屋的居住安全等。同样,对于承租人而言,完成交接后已经占有使用房屋了,就需要支付租金。有人会说,疫情期间因实施交通或社区管制等房屋还不能到回去居住,不能占有使用房屋。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放置物品也是在使用房屋。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是否使用房屋不是支付租金的理由。房租出租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已经临时转给了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使不居住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也仍然需要支付租金;同样,即使承租人不居住使用房屋,房东也不能将已经出租的房屋另行出租或自己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6日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其中第九条规定: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并不是一切减租没有文件依据。减租最少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或情形:一、减租适用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二、减租的对象为民营承租企业;三、受疫情影响较大;四、不能正常经营的。同时,该文件明确,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也就是说,其他物业持有人的减租采取的是一种鼓励和提倡的方式进行,并不是强制的。
受疫情影响,在这特殊时期,我们都应该共克时艰。减免房租有助于恢复生产,恢复经济的正常运行。减免房租,共渡难关,也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共赢。故此,应鼓励和提倡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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