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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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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发布时间:2020年5月31日 22时45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由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影响了一些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有的延迟交货,有的取消订单等等。由此,因疫情的影响,是否可以延迟交货,甚至解除买卖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是可以据此变更合同履行,甚至解除买卖合同的。但是,因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一方当事人采取变更合同履行或解除买卖合同之前,应当通知另外一方当事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此,从我国立法机关发言人的上述观点可知,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般属于不可抗力。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根据各地各省市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受到疫情影响,并不当然可以变更买卖合同甚至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或者疫情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单方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坚持解除合同的,应该采取协商解除的方式进行。如果疫情造成合同双方利益失衡,可以合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综上所述,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并不是必然可以延期交货或取消订单甚至解除买卖合同的,要根据实际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范围等进行判断,尽量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否则可能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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