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必须签订认购书吗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1日 11时41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房产交易实践中,我们知道开发商往往会让购房者先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一定费用,比如购房押金、诚意金之类的。但是,签订房屋认购书,到底是不是必须的呢?
首先,我们应该要了解什么是房屋认购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这个“预约”是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本约”向对应而言。也就是说,一方面认购书有合同的性质,但其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其只是双方的购房合同意向。
其次,需要明白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认购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本着准备签订买卖合同而言,基于诚信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达成谈判意向。一方违反购房意向书,如果意向书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守约方的另外一方一般依据缔约过失的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是有所区别的。
再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买房必须签订认购书。也就是说,签订认购书并不是买房的先决条件。我们可以在不签订认购书的前提下,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房产交易(主要是指一手楼交易)实践中,绝大多数采取先签订认购书形式进行。其原因是多方面。一是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是否取得,二是开发商营销摸底潜在购房者进而定价需要,三是银行贷款是否审批前置需要,四是为收取一定押金或诚意金等缓解资金需求等。而对于购房者而言,主要是心理预期。只有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诚意金,心里才有底,是购买了某楼盘的哪一套房屋。但这种心里预期有时会落空。在非备案价时期,或者在房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一旦开盘价高于购房者的承受价时,签订认购书的意义就显得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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