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诚意金或排号费等,开发商不签买卖合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日 22时46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人们在买房的过程中,可能经常会遇到开发商或其经销商在楼盘开盘之前的好长一段时间就开始做广告宣传,进行诚意登记,并收取一定费用。各种费用方式也是层出不穷,从开始的订金、押金、定金、诚意金,到现在的排号费、选号费,甚至还有的要求购房者提供资产(资金)证明。如果交了上述有关费用,能够先买到理想的房屋,对购房者来说,无疑也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有些情况却是到了后来真正开盘时,价格相差悬殊,或者当下虽然采用备案价销售而开发商却不给予签订买卖合同。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该如何处理?如何救济?
一、可否起诉开发商违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下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引的文件,指出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从上述指引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只是收取了诚意金等费用的,但没有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双方没有就达成就签订买卖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也就仅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不存在签约的约定,从而并无违约可言,也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可以考虑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对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一般是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购房者需要向法院举证自己在筹集房款过程中的损失,由此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三、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所缴纳有关订金、押金、定金、诚意金,或者排号费、选号费。
由于双方最后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无法达成交易,开发商预先收取的有关费用,依法应该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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