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收条是否可以认定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6日 22时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有些比较特殊的案例情况,买卖双方只有一份收条,并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对于只有收条,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进而主张办理房产过户呢?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分收条的性质,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如果收条是属于定金性质收条的,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地址及房屋总价款等,但由于买卖双方毕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因此认定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交付定金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应属于立约定金。作为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无关系。也就是说,其生效是独立的,与主合同是否生效不相关联。不能因存在收条而认定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进而也不能因此主张办理房产过户,只能主张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立约定金与履约定金不同。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属于立约定金,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如果收条属于支付房款性质的,收条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地址及房屋总价款等,可以根据双方有关表述等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并进而根据付款情况主张办理房产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有收条也可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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