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退定金之一:定金与订金、押金等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1时29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商品经济时代发展到今天,各种交易比较活跃,人们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无论是买卖房屋,还是买卖汽车等一些贵重商品,以及进行房屋租赁,都可能会在交易前收取一定款项。收取的这些款项,有的称之为定金,有的唤作订金,还有的叫押金、诚意金等等,其中商品房买卖更有甚者还收取排号费、喝茶费等等。各种款项五花八门,如何区分上述这些款项的性质呢?如何辨别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定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即,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无论是成约定金还是履约定金,其设立的目的的都是为债权作担保。其中“定金”是法律概念,属于法律专有术语,直接表示了其担保的性质。而其他的订金、押金、诚意金等等,并非法律概念,不是法律上专有名词,不具有担保性质。故此,如果收款收据或协议直接写定金,就表示具有担保的性质,一方不履行有关义务,定金可能会被没收或双倍返还。也即,购房退定金,非因法律规定是可以没收,不予退还的。而收款收据或协议直接写订金、押金或诚意金等字样的,则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买受人不购买商品房了,是可以要求退还的,不产生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当然,订金、押金、诚意金等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收款收据或协议虽然直接写成了订金、押金、诚意金等字样,但还载明买受人放弃购买房屋,则没收订金、押金、诚意金等条款的,则赋予了订金、押金、诚意金等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等同于定金。
综上可知,定金非因法定事由,是不能退的。买受人放弃购买房屋,对方依法可以没收。而订金、押金、诚意金等则可以要求退还,不能没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不可以退还。至于退定金的法定事由,将在后续的退定金专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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