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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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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退定金之二:退定金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日 8时32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买受人放弃购买房屋的,开发商一般不会退回定金。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是不退的。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为了更好销售房屋,往往将房屋交由房产中介进行代理销售。在开发商与房产中介之间会签订有代理销售合同,将对有关销售业绩提成、挞定定金分成等进行约定。也就是说,退定金不仅仅涉及到开发商,还可能涉及到房产中介公司的业绩提成或退定金分成问题。故此,购房退定金不是轻而易举就可以实现的。如果放弃购房又想退定金的,应该找准理由,找好法律规定的可以退定金的理由,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才能更好达到退定金的目的。即使对方不同意退定金,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退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受定金之后,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放弃购买房屋,定金是不退的,同样如果开发商不出卖房屋,是要双倍返还的。这种不退定金的情况,是当事人一方原因所造成的。但是,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则是可以退定金的。什么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呢?法律规定比较笼统,但这种事由还比较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如违约责任、房款支付期限、房屋质量保修等条款,至于合同签订时间、地点等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则不属于主要条款;2、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的;3、限购导致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的;4、规划设计变更的。以上退定金的理由,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但如果事先已经公示并告知的,买受人知悉后仍然交付定金的,则不能援引该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之条款。比如,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已经公示并告知拟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版本样式,买受人事后以公示合同版本中已经存在的内容进行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事由不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不能据此要求进行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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