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退定金之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15时50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根据前述的分析,购房过程中如需退定金的,则应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这种事由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如涉诉则需由买受人进行举证。购房者作为买受人,如果收集和固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呢?
一般来说,需要证明对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需要到商品房签约现场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最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现场磋商、谈判的,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进行固定证据。非现场的微信、短信聊天磋商的,有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的应该截屏固定,并证明对方的名字及任职情况,可以代表公司签约。
如果是限购导致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的,则应该准备好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可以到当地政府的官网进行截图固定,并提供有关个人或家庭的房产信息,以证实本人因限购失去购房资格。
如果是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供银行未批准的有关文件,包括银行拒绝贷款的有关通知或文件、现场询问的录音录像,有关贷款政策调整,以及在交付定金之前买受人的有关信息资料符合当时贷款的政策。
如果是规划设计变更的,应该调取小区楼盘或房屋设计在交付定金之后进行了变更,并说明该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合理理由。
必须注意的是,采取录音录像的,一般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比如在房屋销售现场。如果是私人的场合,则证明效力比较低,甚至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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