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认购书的唯一情形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14时50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从法律上来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是为将来签订本约而签订的合同。实践中,预约合同则往往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认购书、订购书等。一般来说,由于将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并没有确定,而法律不能强迫当事人签订一个不完善的合同或者强迫当事人签订一个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合同,故此,一方拒绝履行认购书的,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认购书,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也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认购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认购书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购书就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如何认定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买卖房产的基本状况、交易价格及支付、交付方式等明确具体的,则会被视为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加上出卖人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等实际履行行为的,则认购书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就是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认购书的唯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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