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8日 17时58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为了促进楼盘的销售,快速回笼资金,大多数的开发商都会选择进行广告宣传。通过发放各种形式宣传资料是销售商品房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一些售楼宣传资料为了达到宣传目的,不惜夸夸其谈,把楼盘吹得天幻乱坠,甚至为了博人眼球,把当前的时事热点用作于广告词,不管不顾社会道德风尚,这显然是不妥当的。那么,售楼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有人认为,售楼宣传资料只是用于宣传,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人认为,售楼宣传资料对所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允诺,内容具体、确定的,并对合同的订立和商品房的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被认定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可知,售楼宣传资料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既然是要约邀请,一般来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售楼宣传资料中有关说明、允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具体性,其内容是可以被特定化的并可以被明确预期的,而且,对签订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把该售楼宣传资料的内容列入合同之中,也应当把售楼宣传资料的内容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当事人一方违反该宣传资料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此,售楼宣传资料明确、具体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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