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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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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欺诈加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2时1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一房多卖是一物数卖的一种形式,是指房屋的出让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不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由于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出售后,又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对于一房多卖,不能取得房产的其他买受人是否可以以出卖人构成欺诈为由从而获得加倍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房多卖被认定为欺诈的,出卖人需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是存在区别的。包括主体范围、赔偿数额以及适用范围均为不同。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主张赔偿。在主张赔偿的时候,注意对出卖人是有限制性规定的。也即,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对于二手房买卖中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存在一房多卖的欺诈行为,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但是,不能取得房产的买受人可以依法向该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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