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2日 17时57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收房是关键性的一环。房屋完成交付,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标志。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即,买受人拒绝收房应具有正当理由。如买受人拒绝的理由经法院审查不能成立的,则需自行承担风险。由此,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开发商没有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致使购房人拒绝收房。所谓应当提供或出示的文件一般分为两种,其一是用以证明房屋已经处于法律认定可以交付状态的文件,如住宅交付许可证、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其二是符合规范的房屋保修书及使用说明。收房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上文件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一表两书”。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只要具备“一表两书”,一般认为该房屋整体质量合格,符合交付条件。
第二,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规定,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由此可知,如果所交付的房屋在交付时被发现不符合或无法实现基本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买受人因质量问题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两种情形。一般来说,第一种情形比较明确,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即可得知。而第二种情形则比较模糊,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需要根据买受人收房后的使用方式及不同的房屋类型来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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