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否必须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6日 18时3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书面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有人认为上述两书的交付仅仅只是开发商对所交付的商品房质量保证和对买受人使用商品房的提示,不是交付商品房的必要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交付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属于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必须严格遵守。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属于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相应的约定,故此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没有提供上述两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以上述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收房的,依法应认定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楼的条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交房必须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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