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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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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非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7日 17时14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前段时间谈到了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这次谈一下拒绝收房的非正当理由。

有人认为,买受人以质量缺陷、配套设施没有完善、装修装饰货不对板、物业费过高、噪音、虚假广告宣传、环境因素等为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也有人认为,如果是买受人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如买受人出差、出国、伤病等,不能按期收房,可视为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

其实,上述多种情形,大多数是拒绝收房的非正当理由。上述情形中,一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构成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如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或质量缺陷的,可通过修复解决。配套实施不完善的,可以要求完善。装修装饰货不对板的,可以要求更换重作。如此种种,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和获得救济。买受人在收房的同时,可以备注存在的以上问题,以此作为收房以后维权抗辩的证据材料。即使在收房时没有备注的,但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以上问题的,也一样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也即,即使收房了也并不是认可所交付的房屋不存在质量等其他问题。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只是以上述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理由拒绝收房的,则很可能属于拒绝收房的非正当理由,发生诉讼时可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对于出差、出国、伤病等则是行动障碍的正当理由,但不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也即不是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如果存在行动上的不便,买受人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收房。

    综上分析,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根据的拒绝收房构成拒绝收房的非正当理由。同样,收房以后发现收房前存在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等房屋问题,买受人仍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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