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6日 15时59分
前段时间谈到了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包括开发商没有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致使购房人拒绝收房,以及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无论哪种理由拒绝收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一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而拒绝收房,买受人可能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即,只要是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房屋交易过程中仍然发生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时间为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日之前发生房屋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反之,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日之后发生房屋毁损灭失的,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关于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的,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不能口头告知或电话告知等非书面方式。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之外,还因此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比如,房屋交付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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