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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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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4日 12时12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无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的交易,都有可能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于火灾、地震等不确定的因素。那么,上述风险事件的发生后导致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房屋毁损、灭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买卖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在房屋交付时发生转移。所谓房屋交付时,就是房屋的交房和收房。关于风险转移,首先,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此外,出卖人与买受人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适用交付转移时的规定,在房屋转移交付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该风险责任,在房屋转移交付之后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该风险责任。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的其他例外条款。比如,因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在此前提之下,买受人拒绝接受房屋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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