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6日 12时12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金额,又或者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有人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达成一致的合意,其签订的所有条款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约定的,应依照其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人认为,违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计算赔偿的方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依法一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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