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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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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2023年1月8日 17时33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呢?

有人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合同尚未履行的价款总额为限。也有人认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履约情况酌情予以判定。还有人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50%为限,也有的认为以不超过30%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额,可以直接请求予以增加,法律并没有限定必须过分低于造成损失这一限制。但是,对于高于造成损失的,法律限定要求必须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才能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于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标准如何界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违约金的数额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金额的30%为限。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造成损失金额30%的,则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另外必须注意的是,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中向法官提出。经过法官询问是否请求违约金调整,当事人不作肯定回答的,法院一般不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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