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16时5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虽然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或计算方式等,只是在合同中笼统约定违反合同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况,到底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判定呢?
有观点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故此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就不应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人认为,违约责任是法定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具体计算标准等,并不影响违约方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尽管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守约一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有多种方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守约方可以根据其标的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对于有数额计算要求的,可以参照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对于其他非数额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行业标准等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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