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律 师 网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说法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 

周 富 廷 律 师

手机:18688319936

传真:0752-2671199

QQ:43737122

邮箱:43737122@qq.com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富力丽港中心公寓一座27层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律师说法  

商品房买卖中由谁承担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16时27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商品房买卖中,办理房产证的主体是买受人还是开发商呢?实践中,办理房产证都是由开发商完成的,开发商办理好房产证后通知买受人去领取。但在法律规定之中,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主体到底是哪一个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可知,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主体为买受人,开发商为协助履行义务人。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知,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主体为开发商,因为其负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上述规定并非冲突,而是相互补充关系。对于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承担,应当按照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在完成初始登记并履行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后,开发商履行完毕其办证义务。此后买受人可自行申请办理房产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故此,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主体应根据不同的阶段和流程进行确定。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一概认定由开发商或者房屋买受人来承担房产证的办证义务。




 

 

 

 

 

 

 

 

 

 

 

 

Copyright © 2009--2019  惠州律师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23732号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