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办理按揭贷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4日 18时19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约定采取按揭方式付款。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双方不得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很大可能会给房屋买卖的一方或双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应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按怎样方式或标准来承担呢?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有人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是指无过错方对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既包括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恢复原状导致的损害赔偿。也有人认为,该赔偿范围仅限于合同不履行发生的损害赔偿。对此,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承担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承担处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不属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未能办理按揭贷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一方有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失,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按照恢复原状的方式,出卖人将本金和利息返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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