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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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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抵押房产的转移登记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17时56分

   

出卖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前文探讨过,该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其对房屋处置在法律上具有优先受偿权。而对于买方而言,在房产没有过户之前,买方享有合同债权,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物权期待权。如果出卖人未能办理过户,而买受人执意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将抵押房产转移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可以从转让所得的房屋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权的债权,解除抵押登记,从而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卖方愿意配合和不愿意配合的情况。在卖方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双方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先清偿抵押权的债权,再进行过户登记。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房产交易,还被允许进行带押过户。也就是说,对已经抵押的房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另外一种情况是,卖方不愿意配合过户。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代出卖人清偿债务后,在清偿债务限度范围内取得了对出卖人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买受人可以向法院如此诉请,法院可判决买受人直接代出卖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再将部分款项从未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在抵押权消灭后出卖人履行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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