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转为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分析判断。劳动者受伤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也是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了上述年龄要求,劳动者就到了退休年龄,依法应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在工作时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争议,经常由此引发诉讼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即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依法还是可认定为工伤的。而且,最高院的复函答复,对劳动者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限制性条件。由此可知,从行政方面进行分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有条件的认定为工伤。而从司法规定方面进行分析,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影响工伤认定。但是,上述司法复函答复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