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违反工业园区交通管制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 20时35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一宗工伤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从事保安工作结束后下班回家。因为贪图一时方便走捷径,直接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穿越附近工业园区下班回家。在下班途中,途径某路口红绿灯路段时,与重型厢式货车左转弯掉头发生碰撞,造成劳动者本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坚持认为劳动者违反政府部门关于工业园区内禁止未经批准机动车进入之规定,不属于下班途中合理的路线,依法不应认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违反工业园区交通管制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用人单位提出其否定性观点。毕竟,劳动者本人违反工业园区的交通管制规定,存在有一定的过错,从而导致下班途中回家的合理路线在法律认定上出现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用人单位提到的劳动者违反工业园区内禁止未经批准机动车进入之规定的通勤问题。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劳动者是否违规出行,均不影响本案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规出行不属于工伤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劳动者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为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其本人违反工业园区交通管制,但依法可认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