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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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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冲突问题


发布时间:2024年9月4日 17时32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号后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存在不断改变其法律规定及其适用的现象。同样,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也是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并存在有法律规定的冲突现象。由此,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选择上,决定了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判定。适用此法律规定,则认为达到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适用彼法律规定,则认为达到退休年龄能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转为按劳务关系处理。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工伤认定还是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没有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进行工伤认定,而是转为民事诉讼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从广东省的规定来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不适用该条例认定工伤的,而是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也即,由于劳动关系的终结,已经由劳动关系转为民事诉讼处理,但该赔付的有关费用一样参照支付。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律认定事实的界定问题是非常清晰的,不易产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做出时间是2010年,是最高院行政庭发出的、仅仅是对个案的批复意见,并不是司法解释。该答复明确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的上述意见则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述不同的法律规定或答复意见,如果选择适用以上不同的法律规定,则导致不同的判定。对于法律规定的冲突适用问题,法律理论上应该根据效力等级以及制定时间进行选择,一般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进行适用。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数情况会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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