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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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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两次受伤的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6时20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一宗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前后两次受伤。如果前面所受伤害为工伤,后面再次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前后受伤是否有关联,继而再次认定为工伤呢?

20206月,冯某在公司车间滑倒导致受伤,受伤后前往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果为头皮挫裂伤,当天再去当地医院检查治疗,出具的《数字化放射诊断报告书》的诊断意见为:“1.颅内及颅骨CT平扫未见异常,2.左侧顶枕部软组织稍肿胀,3.双侧上颌窦炎症。”

202010月,冯某集体宿舍洗手间门口瘫倒在地,舍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冯某实施现场抢救,后送往当地治疗,诊断结果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等。

上述案例中,冯某第一次受伤时在工作车间滑倒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冯某第二次受伤在员工集体宿舍洗手间门口突发疾病瘫倒在地,时间为休息时间,地点为员工宿舍,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受到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冯某第一次受伤头皮裂挫伤与第二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冯某两次受伤时间间隔4个月,从冯某的考勤记录可以看出,冯平第一次受伤后休息了几天便开始正常上班,直到4个月后发生第一次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事实分析可知,前面第一次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后面第二次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受伤与第一次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此后面第二次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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